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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241号 原告杨成林与被告张东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06 16:18:28 打印 字号: | |

张东峰

原告杨成林与被告张东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东峰退还购房款人民币1975000元;

二、被告杨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东峰支付利息(以197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36.53元,由被告杨成林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东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136.5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杨成林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