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景清: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武诉被告马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马景清向原告吴志武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景清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吴志武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马景清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