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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志武诉被告马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8665号原告吴志武诉被告马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15:21:44 打印 字号: | |

马景清: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武诉被告马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马景清向原告吴志武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景清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吴志武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马景清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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