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孔磊、费大玲: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672号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李孔磊、费大玲、珠海市万彩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67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费大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60740.45元;二、被告费大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12月8日的利息10875.78元、罚息63657.3元、复利376.97元以及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1960740.45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10875.78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4月28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6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费大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律师费37600元;四、被告李孔磊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确定的被告费大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费大玲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葡韵路105号6栋17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44.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费大玲、被告李孔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已同意被告费大玲、被告李孔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费大玲、被告李孔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