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贻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剑波哥果蔬批发行与被告钟贻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81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贻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剑波哥果蔬批发行支付货款本金102737元;
二、被告钟贻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剑波哥果蔬批发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7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52元,由被告钟贻燎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