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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517号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5517号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5517号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05 17:52:14 打印 字号: | |

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翔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51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119481.25元;

二、被告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9481.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被告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郑翔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9.63元,由原告珠海庆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9.6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