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湾区伟佳利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51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湾区伟佳利建材销售部支付结算款40610元;
二、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湾区伟佳利建材销售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61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25元,由被告广东省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