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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615号 原告史云玲与被告文炳武,刘辉娥、第三天珠海辉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寿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05 10:50:40 打印 字号: | |

文炳武,刘辉娥、珠海辉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寿利:

本院受理原告史云玲与被告文炳武,刘辉娥、第三天珠海辉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寿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8日17:00,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219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