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晶、沈明健与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熙汇来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晶、沈明健与第三人佛山章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8日15:00,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219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