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应:
本院受理原告林少萍诉被告林树雄、杨家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2025)粤0402执异502号执行裁定书,不得执行被告二杨家应名下位于普宁市流沙西市建设局东侧流沙大道北二街东梯六层西套(不动产权证号:C1517649)的房产;二、请求确认位于普宁市流沙西市建设局东侧流沙大道北二街东梯六层西套的房产(房屋面积115.24m;现估值金额为28万元)是原告和被告杨家应的共有财产,原告依法享有50%的产权份额;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217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