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豪: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卓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