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蔡怡航与被告陈裕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6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317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