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全诉被告刘志国、珠海维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玉全支付剩余工程价款13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玉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2.19元,由原告黄玉全负担7171.35元,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0.84元。保全费3336.1元,由原告黄玉全负担2536.46元,被告广东中有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9.64元。原告多缴纳的诉讼费,本院于本案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