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晨玮: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竣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晨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51884.9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延支付上述货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以61884.9元为基数,计算为1897.12元;自2025年5月17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51884.9元为基数计算,暂计至2025年9月1日为1869.59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500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用1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