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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147号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仁义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147号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仁义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147号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仁义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04 17:32:43 打印 字号: | |

王仁义: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王仁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80207.73元(本金268419.89元、利息10861.34元、罚息926.5元)(人民币,下同),违约金(截至2025年8月4日,拖欠逾期担保费6114.98元,违约金26339.53元(此后违约金按日利率0.0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