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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618号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正兴隆房地产(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2618号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正兴隆房地产(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2618号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正兴隆房地产(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04 17:31:17 打印 字号: | |

正兴隆房地产(珠海)有限公司、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正兴隆房地产(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正兴隆房地产(珠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917579.61元,以及逾期付款对应的利息21308.99元,合计938888.6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5625.0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以321954.5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5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7日起,全部利息暂时计算至诉讼之日,并主张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正兴隆房地产(珠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917.58元等全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8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