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宣泽豹:
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宣泽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宣泽豹向原告支付2025年2月、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的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为112082.40元;2、判令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宣泽豹向
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791.70元(以每月欠费租金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即12%,从每期租金付款日的第二天(6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25日为3791.70元);3、判令原告不退还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宣泽豹租赁保证金50851元;4、判令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宣泽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416.48元;5、判令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宣泽豹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6、判令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宣泽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7、判令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上述第1、2、4、5、6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50851元;2、判令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5年10月11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4月21日09:30在本院20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