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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148号 原告王连友诉被告珠海市曼思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吉林省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宏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微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嘉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2-16 14:24:22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宏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王连友珠海市曼思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吉林省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宏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微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嘉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艺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曼思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王连友工程价款6,131,544.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6,131544.00元为基数,从202511日起,按照四倍一年期WR标准计算,实际计算至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暂计219,645.53元);2、请求确认原告王连友对案涉工程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珠海市曼思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0202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106审判庭由审判员刘冬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