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玲: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252号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刘敏、李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2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79064.43元;
二、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计至2025年11月21日的罚息24682.5元以及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且罚息总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金峰西路9号3栋1单元903房和珠海市金峰西路9号3栋1单元904房所得的价款在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数额以880000元为限;
四、被告刘敏、被告李凤玲对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90.64元、财产保全费3415.3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预交),由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刘敏、被告李凤玲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已同意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刘敏、被告李凤玲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刘敏、被告李凤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