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7875号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市新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敏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项目款项共计6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9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219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