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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052号原告珠海常晟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8052号原告珠海常晟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8052号原告珠海常晟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林静敏  发布时间:2026-03-04 11:46:38 打印 字号: | |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常晟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汽车租赁费28.62元、维修费800元、违约金4034.19元,市内收车费2000元,押金4000元已扣除不予退还,扣除押金后共计2862.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3日16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林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