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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299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兴华宇五金店与珠海东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299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兴华宇五金店与珠海东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299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兴华宇五金店与珠海东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林静敏  发布时间:2026-03-04 11:44:10 打印 字号: | |

珠海东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兴华宇五金店与珠海东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9539元,逾期支付货款利息19906.82元,两者合计暂为179445.82元(利息以15953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2、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林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