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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240号原告李凤生与被告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与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04 11:30:15 打印 字号: | |

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与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生与被告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与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15:00,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309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