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遥: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翟建军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15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军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25)粤0402民初2152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翟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返还借款本金2,416,068.43元及截至2025年5月1日的利息1,461,324.62元,并支付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2,416,068.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25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刘思遥对本案中翟建军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