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鹏、吴自强、南风天映时代影视传媒(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佳敏与被告吴自强、刘世鹏、第三人南风天映时代影视传媒(珠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向原告退还定制费23600元;二、判令两被告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806.33元(以23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三、判令两被告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5066号的案件受理费210.51元;四、判令两被告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43.13元(以23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自2025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