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柳芬、珠海利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邝淑兰、潘柳芬、珠海利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5)粤0402民初182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需向被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472482.77元(9246403.96元*70%);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