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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054号 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黄绮雯、张宸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4:59:47 打印 字号: | |

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黄绮雯:

关于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黄绮雯、张宸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3273.84元;二、被告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261.37元;三、被告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款项104535.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黄绮雯在60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张宸睿在162967.95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美和三源文创产业有限公司负担6055.79元,被告企财聚财税咨询集团(珠海)有限公司负担1876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