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海成:
关于原告朱建萍与被告珠海市中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卓霖、傅海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0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朱建萍与被告珠海市中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已经解除;二、被告珠海市中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建萍退还装修款55344.3元;三、被告珠海市中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建萍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朱建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建萍负担1311.6元,被告珠海市中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珠海市中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