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柳芬、珠海利腾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邝淑兰、潘柳芬、珠海利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18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9803855.37元;二、被告珠海利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1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0525.75元,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利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利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珠海市利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利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