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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262号 原告黄炳林、覃国炎与被告吴家樑、叶伟樑、陈文雄、珠海市乐天车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2 14:55:31 打印 字号: | |

叶伟樑、珠海市乐天车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黄炳林、覃国炎与被告吴家、叶伟、陈文雄、珠海市乐天车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炳林、覃国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70.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炳林、覃国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炳林、覃国炎及被告珠海市乐天车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叶伟、吴家、陈文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