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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峰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润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回租赁押金1725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法院9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