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维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被告承租301室所欠付的租金95200元、电梯费3200元、物业费16750.6元、水电费2919.01元,共计118078.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18078.6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率每日0.05%为标准,从2025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3日为2951.9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6月1日签订的《喜乐里商铺租赁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的租金、物业费、电梯费,暂计至2026年2月6日,租金为174160元、物业费25200元、电梯费5760元,共计205120元。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2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