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之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源与被告珠海市之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德衣行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设计定金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退款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从立案之日计至全部返还之日止);3、请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