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马爱球、邓柏杨、邓名扬、邓星剂与被告姚春友、李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李四辉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姚春友、李四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爱球、邓柏杨、邓名扬、邓星剂支付劳务报酬211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65元,由被告姚春友、李四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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