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星: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瑞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基智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卫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24371.02元;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定于2026年3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