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远:
原告陈晓洪与被告陈清谋、陈志远、第三人珠海市信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6952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清谋在未出资额3132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4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市信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晓洪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陈志远在未出资额4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4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市信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晓洪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陈清谋、被告陈志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未获清偿债权金额204659元。
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