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梁然岳、周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2217号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2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然岳、周雯云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48597.8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263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