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芳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5060号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06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芳圆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7819.06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059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