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姜枝兰、安徽姜山电气有限公司、戴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988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88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姜枝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83499元;
二、被告姜枝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10月13日的利息11380.44元、罚息210027.29元、复利1221.50元及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姜枝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
四、被告安徽姜山电气有限公司、戴玉华对被告姜枝兰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43.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姜枝兰、戴玉华、安徽姜山电气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三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