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赵伟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606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06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伟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112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9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负担6184.26元,被告赵伟昌负担211元。保全申请费2218.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伟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赵伟昌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赵伟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