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3月2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039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29元,由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钟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3月2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039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29元,由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