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奎、李海慧: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1314号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天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奎、李海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邱奎、李海慧归还奥迪牌A6L车辆,车牌:粤B987Q9,车架号LFV3A24K7N3569475,车辆价值279754.72元;2.请求判令被告邱奎、李海慧支付车辆产生的暂计租金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8月24日共计65天,日均租金552.33元,合计35901.45元,以及自至车辆归还日期间的租金,日均租金552.33元;3.请求判令被告邱奎、李海慧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219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