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根茂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昭茂与被告珠海市根茂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096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根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昭茂支付运费218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根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昭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6元,由原告宋昭茂负担2461元,被告珠海市根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78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