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文: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成诉被告陈伟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28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伟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永成支付运输费用4300元;
二、被告陈伟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永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3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2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伟文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