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楠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骞与被告珠海市楠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骞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由原告陈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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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骞与被告珠海市楠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骞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由原告陈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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