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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655号原告珠海骏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兆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3-02 17:39: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兆跃: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骏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兆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骏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板桩价值款231336元;二、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骏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133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三、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骏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梁兆跃对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兆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珠海骏轩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6.56元,由原告珠海骏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86.56元,由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梁兆跃负担50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骏轩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86.56元,由本院退回5000元。被告广东平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梁兆跃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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