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喜雀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金湾区喜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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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金湾区喜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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