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周汉平:
本院受理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周汉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及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的违约金(以货款4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2025年5月19日止;以货款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2025年5月19日止);二、被告周汉平就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被告周汉平足额向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货款5万元前,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签订的2023年7月7日《合同》(合同号:HY2023070702)中所涉货物验孔机一台(设备型号HYTC-1200)及验孔机控制软件V1.0的所有权归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四、若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被告周汉平未向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货款5万元,则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第三项中所涉货物并向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设备使用费1万元;五、驳回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13元(已由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被告周汉平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2.1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被告周汉平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