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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906号原告吴长宇与被告黄均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2 17:25:29 打印 字号: | |

黄均灿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宇与被告黄均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均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长宇支付尚欠工资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资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72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均已由原告吴长宇向本院预交),均由被告黄均灿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吴长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黄均灿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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