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均灿: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宇与被告黄均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906号(保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