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第一中学:
本院受理原告赵阳与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第一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红烧板栗排骨》(图片编码:27827);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